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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636

  • 连南瑶族自治县也古湾钼矿清算组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一、拍卖价格问题。清**院在执行中以300元/公斤的价格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但在一年多的实际拍卖中,经十多次公告,该价格无人竞买。另据钼矿于2006年3月8日向清**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现委托广**律师事务所邹**律师作为我方代理人参加案件的执行程序工作,代理权限是参加调解、签订协议、收回抵押物品、签收法律文书等全权代理活动。”执行中钼矿委托代理人邹**于2006年3月9日向清**院执行局递交《申请书》,内容为“我单位向农行连南支行借款抵押物单晶硅638.98公斤

  • 国泰君安**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再审案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院9-16号裁定之性质,国泰海口营业部所称损害结果之实质,以及该结果与海**院9-16号裁定及其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院赔偿委员会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如下:

  • 沙*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因超出起诉期限被驳回,故其行政赔偿亦应驳回。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农行**水支行与园山酒楼借款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农行**水支行与园山酒楼借款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园山酒楼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农行**水支行申请,郑州**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园山酒楼送达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则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园山酒楼与农行**水支行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后,园山酒楼仍未按协议履行,郑州**民法院恢复执行,并作出裁定,将园山酒楼部分财产予以扣押、查封。郑州**民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 原告任**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上诉人王**因被上诉人宜章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王**起诉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本案中,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宜政函(2010)19号批复,只是履行法定程序,并不是实际执行的机关,实际进行强制拆除的是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而根据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发(2009)35号文件,宜章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性质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隶属县城管局直接管理,其执法权限由宜章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审法院在2010年11月17日书面告知原告

  • 黄*与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其他一案一审赔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上诉人唐**因诉被上诉人郴州市**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上诉人被侵权事项均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又撤回上诉的,应制作行政赔偿裁定书。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张**借款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对执行行为是否确认违法,应对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来进行审查。

  • 确认申请人湖南长**程有限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账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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